关于颁布实施《邹平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邹平文明网   发布时间:2015-10-09

为进一步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的示范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借鉴省、市和外地先进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县文明办对2008年下发的《邹平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同时,为加强文明单位管理和考核,县文明办制订了《邹平县文明单位考核办法》(附后)。现将《邹平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邹平县文明单位考核办法

                                           邹平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7日

           邹平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机关)管理条例》和《滨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借鉴省、市经验,从我县实际出发,对2008年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文明委)颁发的《邹平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的类别分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镇、文明村、文明社区。

第二章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全县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  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注重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第六条  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县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第七条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明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昂扬向上。
第八条  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平安邹平建设,社会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单位无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率低于市规定指标,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九条  环境整洁优美,环保符合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置。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环保制度健全,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环卫设施完善,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整齐,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无脏、乱、差现象。
第十条  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城乡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结对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县文明办组织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全县范围内的党政群机关及其基层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均有文明单位申报资格;街道办事处应申报文明单位;全县范围内的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有文明机关申报资格;全县范围内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城市社区,均有文明社区申报资格;全县范围内符合文明村镇创建标准的建制镇和行政村,均有文明村镇申报资格。
已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文明单位的,不再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凡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评选范围、自愿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须按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按申报程序向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文明办)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推荐。申报县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必须由镇(街道)或县直党(工)委向县文明办提出申报,由县文明委进行评选,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须由县文明委在连续两年获得或保持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经上一级文明委考评合格后,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县文明委在向市文明委推荐文明单位时,拟推荐名单必须经被推荐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方可向市文明委推荐。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评选、命名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每年复查评选一次。新增文明单位实行名额分配与淘汰递补相结合的制度,除分配的名额外,根据淘汰情况择优递补。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单位于每年5月份前向县文明办自由申报,11月份,县文明办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实地考察,根据申报单位全年工作情况和单位创建情况,向市文明委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可及时向县文明办申报,经验收、考核合格后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八条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县文明办负责颁发牌匾。
第十九条  对各级文明单位和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下属企事单位不在此列)。凡通过县文明办复查考核,新增或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由所在单位对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全国文明单位奖励一般不超过人均二个月的工资,省级文明单位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的工资,市级文明单位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月的工资。奖金的发放不得上下连级并用。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条例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情况,对省、市级文明单位,县文明委向省、市文明委提出继续保留或撤销称号的处理建议,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对县级文明单位,县文明委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原因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六)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十)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履行应负的社会责任的;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示范性的;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三)不积极参与诚信建设,不遵守职业道德、存在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评选本年度的各类先进。不再发放文明单位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文明单位由县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省、市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每两年对县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
第二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并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向命名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县文明办报告备案。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县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镇的命名、表彰、管理,由县文明委及县文明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县文明办,所做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邹平县文明单位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参与文明创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上级相关创建要求和《邹平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文明机关、文明镇参照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1、省市级文明单位。
2、县级文明单位。
二、考评内容
1、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
3、理论中心组学习。
4、学习宣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
5、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
6、城乡文明结对共建。
7、开展主题文化活动。
8、重点党报党刊订阅。
9、"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
10、文明单位网上平台应用。
三、考评办法
1、考评内容。
省市级文明单位考核执行《邹平县文明单位考核体系(试行)》,总分100分,由县文明办负责考核排序。
县级文明单位由各党委参照《邹平县文明单位考核体系(试行)》制订考核办法,由各党委负责考核排序。
2、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考核:县文明办建立"文明单位网上管理平台",日常考核依据"文明单位网上管理平台"和日常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得分占40%。
年终考核:县文明办组织考核组对省市级文明单位进行考核。各党委负责对所辖县级文明单位的考核,考核成绩上报县文明办。县文明办对县级文明单位进行抽查。年终考核得分占60%。
四、考评结果应用
1、增发文明单位奖。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可参照《邹平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增发文明单位奖。
2、参评上级先进。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推荐参评上一级文明单位,作为推荐的主要依据。
取得县级文明单位资格两年以上,可参评市级文明单位。
取得市级文明单位资格两年以上,可参评省级文明单位。
3、取消参评资格。得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参评资格。
五、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各文明单位要深刻认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制定本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规划,严格按照要求部署开展各项创建活动。
2、落实标准。各单位要按照《邹平县文明单位考核体系(试行)》,对照标准,逐条落实。各镇街、县直各单位要指导下属单位做好文明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3、严肃纪律。各单位要科学分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杜绝弄虚作假。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监督考核,把创建基础扎实、工作成效好的下属单位推荐上来,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责任编辑: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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