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公安开出第一张不文明养犬罚单,罚款200元!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30

近日,邹平市公安局黄山派出所民警开展文明养犬常态化巡查时,在某小区附近发现王某饲养犬只未备案登记,现场责令其3日内改正。 

数日后,民警再次检查时发现王某继续饲养该犬只但仍未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邹平市公安局开出的第1张不文明养犬罚单

(一)携带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医疗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二)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划定的禁止区域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三)未经备案登记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四)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五)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处五十元罚款; 

(六)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收缴其犬只。

(一)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二)携大型犬出户未佩戴嘴套(笼)的,进入电梯间未采取预防犬只伤人措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责任编辑:马 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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